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告支付培训费共计44800元人民币,原告已按照约定通过网银方式向被告支付44800元培训款,合同中被告承诺,若原告未能通过公务员单位笔试考试,被告将最迟于原告提出退费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44800元。后原告未能通过公务员笔试。原告于2022年2月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并按照被告要求提交退费手续材料,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下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费。2022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2022年浙江国省考-双考-国省综合能力C》退费课程一事签订补充协议,原合同中写明被告需返还44800元培训费,后因被告迟迟不能退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写明被告于2022年12月份起,分10期退还培训费、每期退款4480元,每一期打款时间为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直至退款完毕,理应2022年9月30日还款完毕。但从2023年6月起,被告停止了培训费退款,截止2024年5月14日,被告仅给原告退了5期,剩余5期未退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