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被侵权人微信转账100元订金,与侵权人约定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下午16:30进行漂发染发。2024年4月30日下午16:30前往乐汇城A 座1109,在漂发过程中要求对眉毛同时进行褪色,该店员工使用与漂发试剂不相同的染膏进行眉毛褪色,并未告知该产品使用风险,使用过程灼烧感强烈,晚上20:20结束漂染,被侵权人将染膏去除后发现眉毛附近出现大量水泡,后经医生确诊是化学试剂引起的灼伤烫伤。与商家沟通要求其赔付包含诊疗费与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400元,但商家拒绝赔偿,并只打算赔付200元费用,后继续沟通,被侵权人答应200元赔偿,但侵权人拉黑被侵权人,并言语过激,态度恶劣。沟通过程中,被侵权人明确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侵权人仍然知法犯法,拒绝承担责任与医疗费用赔偿,。现被侵权人诉求为要求商家赔付医疗费用400元,并向被侵权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