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12月24日向【广州东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旗下【永恒之舞】舞蹈工作室100节舞蹈课程,总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200元,有效期至2026年1月16日。同期,在我提出签订合同后,广州东俊拒绝与我签署相应书面合同,声称电子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声称此次订单可看做是我与此舞蹈室前任主体【广州蔚蓝创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半年前签订的《舞蹈健身服务协议》的续期合同。2024年2月17日,广州东俊在原订单基础上为我补充10节课程,套餐总计变更为110节。2024年5月3日,广州东俊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解散舞蹈工作室,并将课程转让给第三方舞蹈工作室。我不接受该转让方案,并多次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款项,但遭广州东俊无理拒绝。
1. 广州东俊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决定解散舞蹈工作室并转让课程,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2.广州东俊通过微信小程序确认订单实付金额并且向消费者发放课程服务,事实合同成立。但广州东俊未能提供充分的合同信息,未能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广州东俊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舞蹈课程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4.广州东俊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且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时无理拒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5.广州东俊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