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享优品捆绑扣权益费涉嫌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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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3月20日在该*台借款5000元,借款过程中被(南京梓如旅行社有限公司强制扣除了权益费用1700元),这本身就是一种捆绑式消费,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该费用属于变向砍头息,本金应该按实际的到账金额3300认定,规定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扣除金额不计入本金,故本金为3300,利率上限: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总合不得超出合同为期1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最终诉求:本金按3300元结算,仅支付法律范围之内的合法利息,因账单已结清请该*台退回所有支付的权益费用。3月25日在该*台借款7000元,被南京梓如旅行社有限公司扣除1900的权益费用,最终诉求按本金5100结算。仅支付法定范围之内的合法利息,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权益费用。因该账单已结清。1700÷3300=51.52%;51.52%×(365÷30)=626%;190****0372%;37.2%×(365÷30)=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