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强制搭售高额担保服务
网友保保_qjNB21yh
本人在拍拍贷等网络贷款*台办理借款时,*台存在统一违规操作: 1. 借款流程强制配套第三方担保合同,页面担保选项为默认勾选,无取消勾选入口;若不勾选、不签署担保协议,放款按钮灰色无法提交借款,等于不买担保就不给放款,无纯借款独立通道; 2. 担保收费标准极高,担保费率普遍10%—20%,高额担保费只放在页面小字、折叠协议内,无独立弹窗醒目告知费率、总融资成本,办理贷款时未充分告知,严重侵害借款人知情权; 3. 每笔借款强制附带单独担保合同,*台拆分利息、担保费、服务费分项收取,刻意掩盖真实综合融资成本; 4. 部分订单利息+担保费+服务费合并综合年化超过24%,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订单综合年化虽未超24%,但强制搭售担保行为本身独立违规,不能以利率合规掩盖强制捆绑问题。 二、对应监管法规依据 1.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及合作助贷*台,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担保、保险类产品;不得将购买担保增信产品设置为放款前置条件,必须保障借款人自主选择权。 2.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不得违背借款人意愿搭售服务、增设不合理附加条件。 3. 2026年8月1日实施《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①利息、担保费、服务费全部计入综合融资年化,统一醒目公示; ②严禁默认勾选附加收费协议、拆分收费隐瞒成本; ③禁止以签署担保合同作为放款硬性要求。 三、《民法典》法律依据(逐条) 1. 《民法典》第496条(侵害知情权) *台对10%-20%高额担保费这类重大利害收费仅小字标注,未采取醒目方式提示、单独说明,本人可主张担保收费条款不成为合同有效内容。 2. 《民法典》第497条第三项(强制捆绑导致条款无效) *台强制要求签署担保才能放款,排除本人“仅借款、不购买担保”的主要自主权利,该担保费收取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3. 《民法典》第157条(退费依据) 民事行为、收费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台因该违规担保合同收取的全部担保费,应当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4. 《民法典》第143条 签署担保合同并非本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是为获取贷款被迫接受,担保付费行为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依据 1.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担保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