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百味沙县小吃外卖现虫体,拒付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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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7月7日在该商家下单外卖餐品,收到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米饭内有虫体异物,属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我已拍摄异物照片、订单截图、退款记录及商家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事后商家仅退还餐费17.2元,未进行额外赔偿。我主动联系商家协商处理十倍赔偿,但商家一直未人工回复,仅推送自动话术,导致问题无法解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次实付金额为17.2元,十倍赔偿共计172元。现恳请*台/监管部门督促商家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