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漏水损失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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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6日本人与北京信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信富公司负责本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招租及资产管理服务。招租期从2024年7月7日开始,7月13日,信富公司作为我方代理人与我房屋承租人营口辽河管件有限公司(代理人张*)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为张*女儿张*。2025年1月22日,张*离开北京,房屋内无人居住,未对热水器进行断电处理,也未在冬季将热水器水箱存水放出,导致水箱爆裂,热水器漏水,2月10日接到物业通知后发现我房屋地板、木门、墙面以及楼下401天花板吊顶、墙面及木门损坏严重,经信富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维修公司现场评估定损,预计我房屋及楼下维修费用约3.3万元。信富公司表示只能赔偿5000元。对于信富公司的赔偿方案,我方无法接受,我方主张应由信富公司以及营口辽河管件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房屋无法出租的损失(2个月租金)及违约金(1个月租金11200元)。我与信富签署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信富有对房屋进行保洁和所有电器的维修管理的责任,也约定“管理期限内若房屋出现重大毁损和财产损失的,依据谁导致谁承担原则,经认定确属承租人个人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信富将协助甲方向承租人追偿”。特别地,双方还补充约定了“因实际承租人原因导致甲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则乙方需要对甲方进行赔偿。”我方认为导致此次漏水事故原因有二,一是信富作为资产管理方存在管理缺失,收取了我方资产管理服务费却未尽到资产管理及维修义务,导致漏水损失进一步扩大,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二是租户使用不当,长期离京期间未关闭电源,导致热水器损坏漏水。目前事故热水器已被信富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处理,同时信富公司在未经过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证复印件交给承租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房屋地址上注册了营口辽河管件有限北京分公司,此行为泄露业主信息,构成违法侵权。经沟通,承租人表示是信富同意其进行工商注册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北京信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本人因房屋漏水导致的维修费、租金损失及违约金共计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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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元
投诉编号:
984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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