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合同和分期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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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7月28日线上签署了成都星火盟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合同。最开始沟通时,有问过很多次一个月的价格,他给我敲定了价格的,告诉我随时可以协商退出,并且给我看的接稿表也过于理想化。签合同之前,先给我看了一个分期付款协议,有隐隐的催促,如“返回提交好订单了吗”,我告诉他还在看分期付款协议,他说忽略就行,但是里面涉及了债务责任。 签约合同的时候,刻意引导我去签约,并有催促行为,比如在我思考要不要拒绝签下这个合同的时候,告诉我,老师都在等我,然后我在他的催促下继续看合同,看到了违约金的内容,我告诉他还在思考,先取消前面的步骤,他说“思考什么呢?是哪里不明白”,我告诉他合同里面有违约金内容,他说那边是没有违约金,有引诱催促我签合同、同意这个分期付款协议。等我签完合同对接到了那边的老师,才三天算出来的价钱就已经快达到一个月的价钱了,15天的时候,已经差不多是一个月价钱的三倍了,说我违约了,还侮辱我没有信用、断章取义,并且要求必须付一部分费用之后,才可以停课暂停开课,如果没有停课,会继续收费(这是我第二次申请停课)。而且商家的经营范围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但是他给我提供的是《板绘基础班+角色设计班》课课程培训以及课后指导。 他们可能违反了如下法律: 《民法典》第 7 条:违背诚信原则,承诺与实际做法相悖。​《民法典》第 496 条:未对关键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 497 条:利用格式条款排除解约及退费权利。​《民法典》第 1024 条:侵害名誉权,进行言语侮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隐瞒重要消费信息,侵犯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且未提示。​《广告法》第 4 条: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内容。​《广告法》第 28 条:构成虚假广告行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14 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我的诉求是解除合同,并且分期付款协议作废道歉,不要再跟我索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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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同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甲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给予任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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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6756元
投诉编号:
9936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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