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员潘粤明道歉!被罚25.8万元

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

 

 

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违反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PART

01

潘粤明方道歉

 

 

今日,潘粤明发布致歉信,表示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相关规定,作出郑重道歉。

 

同时也表示:“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饮品,东铪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东铪公司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款112.万元

 

PART
02
景甜被罚没722.12万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并非个例。今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经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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