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花千元买玩具卡片 家长投诉商家退款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8岁儿童独自购买玩具卡片,花光3000元压岁钱,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普陀区检察院共同调解,商家一次性退还购物款1800元。

 

记者了解到,日前,一名8岁儿童独自一人用自己的压岁钱在文具店多次购买玩具卡片,金额合计3000元左右(据家长事后反映)。父母得知后上门要求文具店退货并且返还购物款,而文具店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家长与文具店交涉未果后,致电普陀区消保委协助解决。

 

普陀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上门向文具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人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该起纠纷,普陀区消保委安排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工作办法》,普陀区消保委还特别邀请普陀区检察院共同参与此次现场调解。

 

调解中,经营者承认小孩独自一人分3次来店里购买玩具卡片总计有20张,但是因为并非每笔交易都入账,因此总购买金额不详。消费者表示孩子压岁钱有3000元,3次购买全部花完。因为都是现金支付,所以也无法提供确切消费金额。普陀区检察院根据双方陈述事实指出:经营者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于未成年人购物款进行返还。鉴于双方就购物款的金额存在争议,普陀区消保委通过调解,经营者一次性退还购物款1800元,消费者认可。后续普陀区检察院还将向经营者送达检察建议书。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普陀区消保委指出,本案中购买玩具卡片的消费者只有8岁,几次购买高金额的商品合计达3000元左右,其行为性质显然已经超出他自己的辨认能力,应当是由其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文具店经营者明知消费者年龄小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仍多次出售高价值商品给他,这种行为已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普陀区消保委与检察院在此案调解中充分配合,督促经营者认识自身错误,帮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普陀区消保委也通过类似案例警示商家要主动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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