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加价引纠纷,维权不容缓

【案情简介】消费者某女士称其于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某酒店两个房间,每间房费256元。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房费为每天每间361元。某女士认为不合理,自己预订了房间为何入住时却需要加价。与酒店沟通无果后,某女士向消协投诉,认为该酒店存在欺骗行为,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退还两个房间的差价。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消协核实,某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退还多收价款,并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有合同按合同约定,临时加价属于变更合同,消费者可以不接受,要求按原合同履行,商家无故不提供服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来源:广东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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