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配?
案例简介
小王和小张结识于一家餐饮店,两人都是刚毕业不久的待业者,互生爱慕后决定结婚,由于双方家庭都不是很富裕,于是商定由男方小张家首付20万元买房,婚后小王和小张共同偿还贷款。
就这样双方结了婚,但婚后沉重的经济压力让他们疲惫不堪,二人经常争吵,最终走向了离婚。
在分割房子的问题上二人发生了争执。
小王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还贷的,要求分割,小张认为二人婚后只还了9万元,还有28万元未还,而此房市值77万元,因此二人要共同承担债务。那么二人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该房屋?
依法分析
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民法典》中的婚姻篇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认为针对贷款购买房产的情形,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均属于共同财产;
因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利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而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律规定该不动产产权为支付首期款且已登记的该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该法律条文的精神和要义均要求在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因离婚而进行分割时,原则上产权归已登记乙方所有,但应给予另一份适当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婚后二人共同还9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割。该房的增值部分(77万元减去房屋总价57万元为20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
至于产权登记,则由于原本登记在小张名下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由二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属产权登记人所有,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人小张的个人债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析
现在夫妻购房大多采取贷款形式,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按《民法典》的字面意思,这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在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进行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
因此,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