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承租人想继续租住房屋 并且出租人没有表示反对的,原租赁合同还继续有效吗?

 

案例简介

 

李某与同学陈某毕业后一同来到上海工作,为了节约开支,两人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单元房,租赁期限一年,房租为每月2000元,并且规定房租按季度进行支付。

 

转眼一年期限到了,李某和陈某商议打算继续租住在这里,可是给房东打了几次电话房东都说在忙,然后电话就被挂断了,后来,李某直接将下一季度的房租6000元按照原来的帐号转给了房东,几天过去了,房东并没有给李某回电话或发信息,那么,此时李某与房东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还继续有效吗?

 

依法分析

 

李某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针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李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但李某扔按照原合同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房东收到房租时并未对李某继续租住该房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改为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房东要解除合同,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某,而不能要求立即搬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

 

 

律师解析

 

租赁根据是否有租赁期限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期租赁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当事人双方为保障自身权益应该约定租赁期限,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广东深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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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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