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严肃的,但是也有它温情的一面

几年前,怀孕的S女士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横穿马路的小轿车撞倒,S女士倒地后牙齿磕断后脱落,全身多处挫伤。事情发生以后,S女士听从医生建议,先保胎,然后再对受伤牙齿进行手术。几年后,经过了多次治疗以后,S女士牙齿终于修复。这时,S女士将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等人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笔者接受S女士委托后介入案件,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障碍。障碍来源于法医对于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是严格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对于S女士当时处于怀孕的因素并不考虑,这样产生的结果就是假如坚持法医的观点,S女士的鉴定的三期就会比实际产生的三期短,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个障碍没有办法消除,所以法医的鉴定最终被退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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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样的局面,笔者专程和办案法官进行了沟通,笔者请求法官能够在S女士提供的三期证据证明的基础上,酌情确定S女士的三期,进而确定S女士的三期费用。笔者为法官提供了可以酌情的三个理由:

第一,这是人之常情。S女士在怀孕时被交通肇事侵权,任何一个孕妇发生这种事情,包括医生在内的所有普通人的观点都是不建议她继续工作,而是充分休息以保证胎儿的生命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三期是一定会产生的,即便是鉴定也只是提供一个三期参考,最终的三期一定要综合孕妇的怀孕的因素,才能最终确定。

第二,有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为依据。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三,S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明她三期的证据。有证据,也有指导案例,这样法官酌情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经过开庭审判,法官最终做出了一份温情判决,其中,笔者最欣赏的部分,法官这样写道:

 

误工费,误工期限因原告的鉴定申请被退回,故本院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对原告的误工期酌情认定为40天,因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怀孕,原告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时医嘱中也建议卧床休息,保胎治疗,故对原告的误工期,本院酌情再增加30日,共计70日,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1357.63元,误工费应为26501.14(11357.63/30*70)元。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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