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中的“一裁终局”

案件背景

2022年11月13日,笔者接受劳动者王某委托,处理西安某公司将王某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一案。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即对该案件是否为一裁终局进行了审查和研究,结果笔者发现该案件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办案流程

11月21日,在开庭之前,笔者与办案法官进行电话沟通,将该案件是一裁终局的情况反映给了法官,并且向法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西安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据。

11月22日,开庭,笔者当庭提出本案件属于一裁终局案件,法官经过审查,确定案件确系一裁终局,于是法官当庭作出了驳回原告西安某公司起诉的裁定书。王某当庭胜诉。

 

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法院都会对受理的劳动案件进行一裁终局的审查,这就导致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也会起诉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也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对于一裁终局规定的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2个月的数额计算方法存在理解误差;第二,对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是哪一年度的理解存在误差。

 

对于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哪一年度的理解,目前实践中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不超过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不超过争议发生时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上一年度与争议发生时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比起来,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一些。以西安地区为例,西安地区202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月,而202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升至1950元/月,后者高于前者。

笔者认为,一裁终局制度设立的目的有两点:一、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大量劳动争议涌入基层法院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二、保护劳动者利益。而现实中,由于基层法院受理大量案件,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主动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正因为如此,律师代理劳动者的劳动案件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法官对案件是否为一裁终局进行审查。

这就是妙用“一裁终局”的全部过程。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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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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