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涉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财产范围的确定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夫妻一方虽未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后为夫妻另一方提供担保的,认定为夫妻一方对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予以了追认,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未在案涉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签字,债权人仅以夫妻一方与该夫妻共同控股的公司具有持股关系为由,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夫妻一方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其向债权人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行为,即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具有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据》仅由夫妻一方签名、夫妻另一方没有明示或者事后追认,且债权人并不否认夫妻一方仅为借款中间人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以新司法解释为由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是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该债务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