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修八年仍未好,业主起诉是否超时效?

若因物业的失误

导致业主房屋受损

多次维修后仍存在问题

物业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件详情 

 2014年,王女士购买了一处新房。由于卫生间的连接管还没接好,王女士便关闭了位于水井房的水闸总开关。

 可随后,物业工作人员误将王女士家的水闸总开关打开,导致水涌进屋内,泡损了地面,且因是冬季,供暖导致水气升腾,泡损了墙壁。

当时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赔偿了损坏的家具电器
并承诺更换地板和粉刷墙面
但经过多次维修
仍有水气从地面、墙面渗出
近十年的反复维修
让王女士一家很是头疼
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希望获得赔偿后找专业人士
进行维修
可在庭审过程中
物业公司却不想承担赔偿

 

物业公司 

涉诉房屋发生漏水后,我们已进行了多次维修,花费的维修费用是巨大的,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

 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涉诉房屋泡水事件发生在2014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王某不能再要求经济赔偿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对受损房屋多次进行维修,但维修结果没有达到房屋原有状态,权利人可以就损失另行起诉,要求予以赔偿损失。
02
本案的侵权状态一直持续到起诉前,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天津三中院判决
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
经济损失2万余元
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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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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