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置换房屋,为获取贷款及税收方面的好处,将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但没有签订代持相关协议,双方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当中。后因故离婚,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要求婆婆协助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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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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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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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杨某主张其与吴某是借用洪某的名义购买02号房,应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吴某、杨某与洪某之间原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故即使02号房的购房首期款来源于杨某、吴某出售08号房所获得的房款,以及杨某、吴某有装修并居住于02号房,存在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事实,均不足以排除相关款项支付及房屋居住安排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出借的可能。
在杨某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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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来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