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签订合伙协议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员工选择与单位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创业。然而员工与单位签订了合伙协议,就从“打工人”变成“合伙人”了吗?如何判断双方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案例简介

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在甲公司分属门店担任经理,合同期限是两年。


由于陈某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双方合同约定期满后,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了《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对陈某所管理的门店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陈某每月按门店月利润的15%享受分红、分担亏损,分红及亏损都于下月结算。


之后,甲公司与陈某解除了该合伙协议,甲公司按照合同对陈某进行结算并支付了分红款。


陈某认为,其与甲公司签订的该份合同虽名为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接受甲公司的领导和管理,所谓分红款也是劳动报酬,其没有经营决策权,甲公司解除与其的合伙协议,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故,陈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了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必须向陈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不服裁决,故诉至某区当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甲公司合伙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争议要点: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甲公司合伙协议》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力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要审查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合伙关系则是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自双方签订《甲公司合伙协议》之后,陈某每月按照净润的15%收取分红并分担亏损,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即有权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特征,而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虽然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是为了履行合伙协议约定而为之。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甲公司合伙协议》之后建立的是内部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甲公司与陈某系协商一致解除了合伙协议,甲公司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与陈某进行了解除协议总结算并支付了分红款,陈某在《解除合伙协议》中也明确表示:双方终结合作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陈某自愿放弃就双方合作关系及投资收益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综上,陈某辩称其与甲公司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陈某上诉至当地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类型的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


但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而要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获得收益的性质等综合判断。


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伙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二、提供劳动的目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付出劳动并非简单地以劳动换取报酬,而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


三、风险负担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四、获得的收益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仅是付出劳动的对价;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同时享有分红权利。


本案中,陈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并实际对公司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陈某按月获取分红,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特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来源:槐荫法院


标签:
# 劳动关系
评论 0
小程序
消费保小程序
APP
消费保APP下载
公众号
消费保微信公众号
反馈
客服
投诉业务专属客服
商城清洗业务
专属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