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已成为许多人的选择。然而,在购房过程中,违约问题也时有发生。
那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违约金是否以已付房款为赔偿标准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
李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共计80平,总价款为480万,交房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如果逾期交房,每过期一日按照累计已付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1年交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40万的首付款,并办理了工商银行30年期240万的按揭贷款。2023年1月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交付房产,一直到9月15日才通知李某领取书面交付通知书、房屋钥匙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李某领取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的违约金时发现,违约金不是按照房屋总价款计算的,遂提出异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当时合同中约定的是“累计已付房款”的数额,不是总房款。
那么,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呢?
依法分析
房地产公司应按总房款的 2%向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李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的约定,以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虽然该房款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全部房款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本条将违约形态按照是否履行与履行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履行合同,另一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履行不当。
不管什么状态的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违约金可以看成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金合同才生效。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