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时去世,生前每天交3元保险费,申请理赔遭拒绝!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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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名外卖骑手在送餐中不幸去世,后续遭遇保险理赔难。2024年7月,刘某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平台按规则每日首次接单时,从其劳务报酬中扣3元,用于投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额60万元。


2024年11月19日,平台照常代扣3元保费,保单期限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当天13时左右,刘某在取餐过程中突然后仰倒地昏迷,经120送医抢救,15时50分其因心脏骤停离世。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亲、女儿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刘某事发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非既往症)”的理赔条件,于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自身疾病”为由,称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多次协商未果,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行使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交的保费扣款记录、保单、120急救单据、死亡证明等证据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虽主张刘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询问过刘某相关健康状况。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应具备审核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能力和经验,未举证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三名原告支付保险金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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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3元日投保险”“接单即投保”已成为常见投保模式。但实践中“投保易、理赔难”现象仍时有发生。法官建议新业态从业者注意日常工作中保存好保费扣除记录、电子保单、接单流水等凭证;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固定急救记录、医疗单据、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据保费金额不决定保险责任的大小,一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即应严格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如遇保险公司拒赔,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每一笔保费切实兑现为“安心保障”。


外卖骑手遭遇的理赔难纠纷已获法院支持,但外卖员日常履职中的权益困扰同样值得关注。在消费保投诉平台上,不少骑手集中反映,平台存在扣款不合理、误判扣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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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来源 | @大河报

封面 | 与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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