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消费者向消费保投诉称,15年在扬州电信办理尾号1999手机卡,充话费可拿手机,套餐费用289元,每月返还145元。办理时电信员工表示三年后可以改套餐,却未告知该套餐为终身保底消费,直到17年投诉人办理电信业务时才知晓。随后,投诉人询问扬州电信,电信表示可以降档为189套餐,但降档后投诉人发现并没有享受到优惠,还是289元的费用。另外,在办理该套餐时,投诉人没有签署任何保底消费协议,营业厅出具的业务办理协议复印件也非本人签名,实为冒充。
消费保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扬州电信联系沟通,客服表示会上报跟进处理并给出处理结果回复。但是后续消费保并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回访投诉人也表示至今未接到扬州电信的任何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知情权是消费者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其明确说明业务内容。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与消费者确定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电信服务提供者不能剥夺消费者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在消费者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
隐蔽服务、霸王条款等问题频出,消费者对通讯类的服务评价总体偏低,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但在实际执行中,通讯类的消费投诉频发,各运营商的服务意识仍有待提高。

消费者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在办理电信业务时,要认真研读相关服务协议和细则,若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企业不受理或无法解决问题时,保留相关凭证,通过工信部网页提交投诉内容,进行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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