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落地实施,记住与你有关的十大热点

辞旧迎新,踏入2019年我们迎来了《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的正式实施,其中对个人代购、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下十大热点关乎到几乎所有网购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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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代购需要登记纳税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新电商法的规定中,包括代购、“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依法登记纳税。

热点二:商家不能随意篡改评价

在电商购物,“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因此,卖家往往会为了一个“好评”而大费周章,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更会无所不用其极,有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有时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往往无法给出客观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这意味着,对于商家来说,今后也不能再胁迫买家删除差评和刷好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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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后,捆绑搭售也要被禁止了。

热点四: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在旅行、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目前许多商家都利用这一价格机制,针对大数据下价格敏感人群,系统会自动提供更加优惠的策略。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后,根据大数据提供高价商品的“杀熟”行为已属违法。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则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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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五:押金退还不及时将被罚款

近期,超千万用户线上排队退还ofo小黄车押金,不少人还去到其线下办公地点现场办理,但都得到了“需排队”的回应;此前,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相继倒闭,不少用户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热点六: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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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七: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许多消费者在平台遭遇侵害,平台往往会撇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热点八: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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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热点十:按时交付让快递戒掉拖延症

每年的双十一买买买之后,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卖家以发货量大为理由,延迟发货;或是快递以高峰配送时效受到影响而延迟送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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