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7 18:32在无锡大润发长江北路店购买熟食产品熏鱼及茄汁排条(捆绑销售,最终以茄汁排条金额结算)。在2024.4.8中午食用茄汁排条未发现异常,晚上想食用熏鱼时发现霉变(超市距离家10分钟左右车程,所有食品到家即放至冰箱冷藏/冷冻,均有效储藏),随即联系超市门店进行沟通,门店承认熏鱼有霉变,但拒绝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现诉求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赔偿1000元以及退回食品款1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