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原告:刘培林,性别:男,2004年09月16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41152****40****417,联系电话:152****4091。被告:广州一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工路8号海旺工业大厦二层北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法人:温俊杰,职位:执行董事,电话:152****409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服务费1712.25元并解除分期;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0月19日报名签订服务合同,网上报名商业视觉设计实战班课程,并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费用300元,后续分期支付1412.25元:原告没有享受被告提供的课程后期服务内容,被告所宣传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导致原告的损失1712.25元,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服务与所宣传内容严重不符,遂与被告在2024年4月协商解除该服务合同,被告拒绝解除合同并拒绝退款。首先,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该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该服务学习平面设计操作流程并接单等,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提供的课程服务不能实现原告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与被告所宣传的内容不符,至此该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可以被解除;其次,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中的事宜有再协商的义务,但当原告提出协商解除及退费问题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协商义务,态度恶劣,可视为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时间:年月日起诉状原告:刘培林,性别:男,2004年09月16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41152****40****417,联系电话:152****4091。被告:广州一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工路8号海旺工业大厦二层北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法人:温俊杰,职位:执行董事,电话:152****409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服务费1712.25元并解除分期;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