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美团平台预定香港荃湾西如心酒店6月20日至6月23日住宿,现需取消该预定,平台的说法是酒店方态度强硬无法取消,我提出可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平台表达的意思是已经写明不可退款,不接受、并将问题重新丢给消费者头上。同时也表明其他人的维权全额退款是因不可抗力。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成为一纸空文?消费者的维权是否是酒店通过打发搪塞而获得?不可退款的标识是平台对于法律的漠视和消费者的不尊重!再次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或声明等来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单方面制定并且推行订房不得取取消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原则。酒店不可取消订单本就不合法的,这种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平等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也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六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可取消的“恰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