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8:34分,本人于饿了么平台下单,预计送达时间为9:34分,8:52分有电话130 6334 1403来电,说超出配送范围让我取消,我明确告知不取消订单,后联系在线客服告知我需要这个商品不取消订单,然后发现平台恶意更换便远骑手,距离我所在地50公里以外,根本无法送达,故意想让我取消订单,我不同意取消,让其更换规定时间内能送达的骑手未果,订单最后超时,9:36分,永辉超市商家来电,说饿了么平台不愿意配送,商品未配送,饿了么无解决方案。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饿了么平台此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本人要求对饿了么平台进行严惩!并根据《民法典》五百七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