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充值了蛋糕星选的200元券,截止目前,还剩有157.4元余额未使用。昨天登陆时发现,我的余额均被商家判定已于2024年2月21日过期,并声称过期作废,在三个月内交纳30%的服务费可延期。对此,我不认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公司对预付卡的有效期规定不合法,收取延期服务费的行为更是霸王违法条款。并且该公司的预付卡未向有关机关备案。我的诉求是依法激活或者退回我的157.4元余额。
法律依据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七条 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