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美乐搞活动,买披萨可以送披萨券。因为喜欢吃他家的披萨,所以买了三单,送了三张披萨券(两张78,一张59),可以替换等价于券面价格的三个披萨。
购买后,因家中有丧事,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在广州,而披萨券仅限制在广州使用,系统上并没有申请券延期使用的渠道,想用都用不了,回广州时,券刚好到5月5号过期。现在想要维权的原因是:
1.店家原意使用消费券形式促销,现消费链条并未完成,理应满足消费者原购买需求,退还预付款或披萨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2.没有用到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作为一家全国连锁店,仅限广州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二(5)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3.在披萨券到期前,店家没有通过公众号或微信公众号提醒使用,伤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4.使用时间不合理,我的三个订单来自两个不同的时间,但都在同一天过期。食品类促销活动以半月为朝,太短了。
现在的诉求是达美乐将原支付价格的一半返回给我或者将三个票面等值的披萨券放入我的电子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