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映,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的上海蕴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大麦平台售卖邓紫棋演唱会门票,于5月15日15:00开票,15:00同时开始收取20.6%的高额手续费。(在5月15日购买27日的邓紫棋演唱会门票1960元。两分钟内我选择退票却要收取403.76元高额手续费,已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和消费者权益)
本人认为: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书性不成立: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应予以退款。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5月27日,5月15日误操作购票付款还有12天。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从购票到決定退票,中途也仅仅三分钟的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要求赔付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户法》滴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杈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井借助记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根据文旅部[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因此,服务提供方以其霸王条款强制扣除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属于强行霸占消费者财产!己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恳请核查处理。
本人要求:全额退款(1960元),我的订单号是2153****83****56855
盼尽快处理并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