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3日下午在该商店购买了3条裤子,花费420元。其中一条牛仔裤在店内试穿时感到尺寸略紧,商家说该牛仔裤产品弹力大,穿15分钟即可调整到合适尺寸,如果没有可以退款。5月4日,在家试穿后仍然不合适。5月5日,拿商品去店内退款,商家态度恶劣,拒绝退款,理由为1.处理商品,不退 2.不承认当时说尺寸不合可以退 3.指责我拿穿过的牛仔裤来退 ;而以上3点均不成立,理由如下,1.购买时并未告知处理商品不退的规定 2.商家现场承诺了尺寸不合可退,店内有监控 3.商家出售该牛仔裤时,产品无吊牌无价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日常穿过,商家试图用商品“试穿”混淆为商品“使用过”。
同时,我发现商家销售的3条裤子均为“三无”产品,没有吊牌,或者吊牌信息不全,服装产品上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服装吊牌应具备以下几项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号型、纤维成分和含量及洗涤方法等五项内容。
这种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27条,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依据《法则》第32条,我要求赔偿购买金额420元的三倍金额,共计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