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8日在阿里巴巴平台购买广州巴古贸易有限公司商家发布的一款女士斜挎包,支付宝扣款成功,订单创建成功。
商品页明确规定48小时发货延期必赔。但本人下单1天后商家私信说这款商品要延迟15天发货,且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解决措施。本人也告知了如果延迟会按照平台规定索要理赔。5月10日商家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发出一件其他远小于原商品的廉价货品,用以在平台登记物流信息,逃避平台理赔机制。
商家以虚假的发货日期和故意发错货的方式欺骗消费者和平台机制,逃避理赔,在法律层面构成欺诈行为。
经过我在平台客服处的初步申诉,5月12日,我收到一件非平台物流信息记录里的快递包裹,为一件外表存在明显瑕疵的次品女包。包带走线错乱,线头明显。
5月13日,在我多次向平台客服反应相关情况后,收到平台客服短信,建议申请退货退款以打开投诉入口,从而申请平台投诉处理。1688平台的机制导致买家只能在申请了退货退款的条件下,才能进入平台投诉渠道。因此,我在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申请,目的非退货退款,而在于投诉商家并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这一目的在我投诉时已向客服备注说明。
5月18日,平台处理结果为要求买家退货退款,却不对卖家实行任何应有的惩罚和约束措施。根据1688平台发布的1688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范,商家存在欺诈发货行为,应关闭相关店铺,并下架删除商品。而平台小二的处理结果公然无视平台规则,转移矛盾焦点,只抓住退货退款申请的名头(1688平台机制导致只能在退货退款界面进行投诉,无法做到单独投诉商家),而不对事实上违规的商家展开相应处罚。平台对商家的恶性欺诈行为无底线包庇和纵容,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本人购买的商品本是用作母亲节礼物,欺诈发货造成的伤害,在精神和情感方面大大增加,却无法在平台得到合理解决。
本人要求卖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人进行赔偿,除原商品外,应增加500元额外赔偿。
要求平台依据1688平台公开发布的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范,关闭该商家在1688平台的店铺,并下架和删除相关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