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本人在拼多多平台【花寻同城鲜花】店,下单了一束鲜花,拼多多平台订单号:24****17-4423****。在订单中明确了收货地址和本人的联系方式。5月17日下单后,本人一直等待商品收货,在5月19日下午,软件提示商家已发货,并显示快递运单号为J2****35。
5月20日凌晨,本人登录拼多多软件,看到该店铺于5月17日下单后,发送了一条消息,问我收货地址是哪里,此外客服没有通过对话窗口向我发送任何后续信息。
5月20日凌晨看到此消息后,我回复客服,表示发到订单所显示的收货地址即可。结果客服要求我进行退费,并自动帮我生成了退费请求单。客服替我生成退费请求单的理由是,我没有填写资料,因此需要退费,重新下单,修改价格以后再发货。
本人立场如下:
1. 商家在商品的销售页面,并没有任何的标示表明和提示,客户下单后需要联系客服,并提供“送花日期于时间、卡片留言、买花人电话、收花人号码”这4个信息,因此直接导致客户下单后关闭软件,没有接受信息。后商家要求重新修改价格,而且是即使本订单也要重新修改价格,已经涉嫌了在销售商品标价时的价格欺诈行为。
2. 商家在掌握订单情况的前提下,于5月17日、5月18日、5月19日三个工作日,未发一言,不通过平台或者通过订单信息,与本人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托词平台屏蔽了订单信息,并且伪造快递订单号表示订单已经发货,实则根本没有发货!根据我国法律,这是非常明显的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3. 鲜花是价格波动型产品,随时间不同而价格差异巨大。本人于5月17日下单,就是希望尽早下单,尽早收到鲜花,以避免在5月20日左右价格虚高的情况出现。商家非但不发货,且要求消费者于5月20日重新按照5月20日的鲜花价格进行交易,属于违反经营交易诚信的行为,本人主张赔偿损失。
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人诉求如下:
1. 商家的道歉,在平台上退款。
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虚假发货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承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通常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花费的三倍,如果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五百元的,法律规定为五百元。
要求商家因虚假发货行为所构成的欺诈赔偿本人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