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学呗虚假宣传诱导贷款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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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25年,11月8日,趣学呗(深圳)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陕西德而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本人,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催促下谎称其为“全国学历报考中心”(无此官方机构),以“老生补录、区域名额有限、时间截止结束等”制造稀缺感,同时虚假宣传学历提升政策,刻意夸大成人高考拿证周期至,并承诺“自考包过、考前押题保过”,诱导本人报名其学历提升服务。期间,该工作人员还发送伪造的“考生服务*台新生报考审核单”及虚构的“全国学员报名列表”,营造“正规、规模大”的假象,进一步降低本人警惕性。当日,在微信上诱导我交费600元用微信语音电话诱导我签署了征信授权协议,全程未披露趣学呗的金融资质,也未说明分期风险在趣学呗(深圳)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以教育分期的名义诱导我借贷5400元(分12期每期450元)并签借贷合同。总计金额:6000元,后来我感觉受*。11月8日晚上8点左右向陕西德而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退学、退费以及解除贷款分期。 学员协议第8.1条明确约定“24小时内申请退费可全额无息返还”。缴费当日,仍在24小时退费期内),但陕西德而信工作人员以“周末休假”“开会外出”“需向领导反馈”等理由反复拖延,后续又单方面将退费处理时限从“15-30个工作日”变更为“满30个工作日才能提交”,始终未按协议约定处理退费和分期。针对取消分期的诉求,该公司将责任推给班主任,班主任又反向推诿,则以“逾期影响征信”为由威胁本人,拒绝终止分期协议,也联系不上趣学呗客服人员,两家公司形成联合推诿的局面,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全部退款,解除贷款合同;因为不愿意上当受*,趣学呗分期付款没有还款,后期因此事本人征信有失,他们俩个公司要为此负责!请贵*台协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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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证据材料清单(均来自微信聊天记录及实际交易凭证 因补充材料,照片有限本人无法上传所有聊天记录以及截图凭证) 1. 虚假宣传相关证据:宣称“全国学历报考中心”的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的报考审核单照片、虚构学员列表的聊天记录截图、“自考包过”承诺及反向狡辩的聊天记录截图; 2. 合同及交易相关证据:《学员服务协议》照片(含8.1条退费条款)、600元支付宝缴费截图、趣学呗5400元分期协议截图; 3. 恶意拖延退费相关证据:缴费当日提出退费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周末”“走流程”为由拖延的聊天记录截图、内部推诿的沟通记录截图; 4. 联合诱导分期及威胁相关证据:诱导办理趣学呗分期的聊天记录截图、趣学呗无资质公示的平台截图、以征信威胁的聊天记录截图; 1.无资质开展分期业务+联合欺诈:未公示金融放贷资质,与西安德而信联合诱导消费者签约,违反《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 2.以征信威胁消费者+拒绝终止协议:通过虚假征信威胁胁迫本人,在服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拒不终止分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陕西德而信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趣学呗(深圳)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分期→恶意拖延”的链路联合实施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清晰、证据链完整,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恳请依法立案调查,严格查处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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