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笙文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高利贷及合同欺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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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25年1月起通过支付宝小程序“惠笙-抵押”及微信与被告签订多份名为《物品买卖合同》(或《寄存回收合同》)的协议。该系列合同实质是以物品质押为担保的民间借贷,被告支付的"回收款"是借款本金,收取的"保管费"及"延期费"、“逾期费”是借款利息。被告利用其制定的不合法、不公*的格式合同,从事高利贷活动,并存在胁迫行为。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买卖",但核心条款(如"可退货退款周期"、"支付保管费赎回")明确表明,原告的真实意图是借款,并以物品作为质押担保;被告的真实意图是放贷,并在收到还款后返还质物。并且签订合同时被告所给的出借本金远低于物品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当时真实的市场物品回收价,此行为属于以虚假的买卖意思表示掩盖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对方无放贷资质 以高利贷的形式运营 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放贷 第一笔借款: 2025年1月20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2月4日。原告于2025年2月4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15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42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51.03元。 第二笔借款: 2025年2月13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经多次续期后于2025年3月21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36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197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22.47元。 第三笔借款: 2025年2月24日,原告以Ultra2手表、佳能R50、大疆pocket3、大疆Action5Pro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经多次续期后于2025年4月9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4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275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5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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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笔借款: 2025年5月13日,原告以佳能R5markII相机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17000元,约定利息6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支付利息670元,实际占用天数16天,共计支付利息67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02.87元。后续八月份赎回了该物品。 后续支付: 2025年5月29日至7月11日,被告以出库、变卖抵押物品、不保留抵押物品言辞持续胁迫且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原告不得不接受其提出的极其不合理、不公平的续订方案“即九、十、十二、三笔抵押借款订单从6月1日起每十天支付2000元利息”。5月29日至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九)(十)(十二)三个抵押借款订单利息共计:8500元。2025年8月原告赎回了第九、十二笔抵押借款物品,支付给被告借款本金29500元,并且再次支付利息1000元。 综上,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利息24,240元,而法律支持的利息总额为1,207.01元,超额部分23,032.99元为非法高利贷,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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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笔借款: 2025年4月9日,原告以大疆御3Pro航拍机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8000元,约定利息38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经续期后于2025年5月3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2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8000元,共计支付利息93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75.62元。 第八笔借款: 2025年4月9日,原告以佳能R50、大疆pocket3、大疆Action5Pro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7000元,约定利息35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经续期后于2025年5月3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2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7000元,共计支付利息85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66.17元。 第九笔借款: 2025年5月3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大疆avata2穿越机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20日,收到本金12500元,约定利息86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支付利息1160元,实际占用天数26天,共计支付利息116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22.88元。后续八月份赎回了该物品。 第十笔借款: 2025年5月3日,原告以大疆御3pro航拍机、佳能R50、大疆pocket3、大疆Action5pro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15000元,约定利息73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18日。原告被迫于2025年5月22日、29日分别支付占用天数27天的利息以及被告索要的逾期利息共计:2180元,(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47.45元)后续因被告胁迫要求高额续期费,该质押物至今未被赎回。 第十一笔借款: 2025年5月5日,原告以Ultra2手表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20日,收到本金2500元,约定利息24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25日。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2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2500元,共计支付利息39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2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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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笔借款: 2025年1月20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2月4日。原告于2025年2月4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15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42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51.03元。 第二笔借款: 2025年2月13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经多次续期后于2025年3月21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36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197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22.47元。 第三笔借款: 2025年2月24日,原告以Ultra2手表、佳能R50、大疆pocket3、大疆Action5Pro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9000元,约定利息4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经多次续期后于2025年4月9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4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9000元,共计支付利息275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53.14元。 第四笔借款: 2025年3月6日,原告以大疆御3Pro航拍机、大疆Avata2穿越机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20日,收到本金13000元,约定利息69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经续期后于2025年4月9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34天,赎回时支付本金13000元,共计支付利息229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71.98元。 第五笔借款: 2025年3月21日,原告以佳能R5markII相机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15日,收到本金17000元,约定利息62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4月5日。原告于2025年4月6日赎回(逾期1日),实际占用天数16天,赎回时支付本金17000元,共计支付利息67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109.27元。 第六笔借款: 2025年3月21日,原告以佳能RF70-200镜头为质押,约定抵押期限20日,收到本金8000元,约定利息460元,到期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原告于2025年4月9日赎回,实际占用天数19天,赎回时支付本金8000元,共计支付利息460元。此笔借款法律支持的利息金额为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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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退款退货周期”= 抵押赎回期 合同约定“15天可退款退货”,这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逻辑——真实买卖中,买方支付货款后取得所有权,无需给卖方“退货退款”的权利;而这一期限本质是抵押借贷的“赎回期”(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费用后赎回抵押物)。 2. “保管费”“逾期费”= 借贷利息+罚息 ◦ 合同约定退款时要支付“620元保管费”,但买卖关系中,买方取得物品所有权后应自行保管,无需向卖方收取“保管费”;这实际是借贷的利息(17000元本金,15天620元,换算成年利率远超合法利率)。 ◦ 逾期后“按回收金额2%/天(最低50元/天)”收保管费,这是典型的借贷逾期罚息(买卖关系不存在“逾期费用”)。 3. “逾期自行处理物品”= 抵押物处置权 合同约定“超过时间甲方可自行处理物品”,这对应抵押关系中“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权人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规则,而非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真实买卖中物品所有权已转移,无需“自行处理”)。 二、小程序证据直接证明对方的“抵押”真实意图 对方运营的小程序名称明确标注“抵押回收手机电脑”,简介写着“手机/电脑 抵押回收寄存平台”“手机抵押 急用钱找惠押”——这直接说明对方的业务本质是抵押借贷,而非真实物品买卖;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为了规避其无放贷资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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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
10005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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