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钱罐委托私人催收暴力催收,已涉嫌人身侮辱、人身威胁、个人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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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陈述 借款背景:本人因家人生病急需资金,通过该*台办理借款业务,截至目前剩余未还款项约 48000 元。 逾期原因:因家庭医疗支出巨大导致经济困难,本人自 11 月起暂时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此属客观履行障碍。 违法催收事实:该*台委托的私人催收人员多次发送短信,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发送含辱骂、恐吓内容的信息,对本人进行人格侮辱; 非法泄露本人借款信息及个人隐私; 实施 “爆通讯录” 行为,向本人亲属、朋友等无关第三人发送催收信息,进行骚扰。 损害后果:前述违法催收行为已造成本人及家人严重身心伤害,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工作,进一步丧失还款能力,形成恶性循环。本人已完整保存全部违法短信记录(详见附件),足以佐证上述事实。 二、该*台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 该*台及受托催收机构的行为已涉嫌多重违法,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台委托人员多次发送辱骂、恐吓短信,已直接构成对本条规定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泄露他人隐私。该*台 “爆通讯录” 及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本人及第三人隐私权;辱骂行为则侵犯本人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本人同意,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更严格保护原则。该*台未经本人授权泄露通讯录等敏感信息,违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必要原则,需承担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涉及私人催收号码:183****0741、183****0741、183****0741如今日开始再次收到类似短信,本人将采取报警措施,并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举报投诉,相关法律后果由该*台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