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我来数科捆绑销售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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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时间段,如:2022年6月至2025年7月] 期间,在 “我来数科*台”(运营主体全称:[深圳市我来数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多笔借款。在每次借款申请过程中,*台均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或诱导等方式,要求本人购买其所谓的“会员服务”、“增值权益包”等,否则无法完成借款流程。此行为实质上是在发放贷款本金前,预先扣除变相的“砍头息”,本人对此并无真实、自愿的消费意愿。 经本人核实,此类会员费用总计发生7笔,合计金额人民币892.5元。该等费用未提供任何与之价值相匹配的实质服务,且严重增加了本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台的不合理回应及本人立场 就上述违规收取的会员费退还事宜,本人已与*台客服进行沟通。*台客服明确回复:因本人当前在该*台的借款存在逾期未结清情况,故拒绝处理会员费退还申请。 本人对此完全无法接受,理由如下: 法律关系独立:会员服务费(及其中可能涉及的违规收费问题)与贷款本息偿还,是两个独立、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台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收费及侵害消费者公*交易权、知情权的问题;后者是本人与*台之间基于有效借贷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应混为一谈。 *台义务不能附加非法条件:*台对其自身在展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退款,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合规责任。将此义务的履行,附加于消费者先行履行另一合同义务(结清逾期)为前提,实质是为消费者维权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障碍,是一种规避自身违规责任的行为。 投诉核心是“违规行为”而非“债务纠纷”:本人本次投诉的核心诉求,是要求监管部门纠正*台“捆绑销售、变相收取砍头息”的违规经营行为,并要求其退还因此违规行为所收取的费用。这完全属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与债务纠纷本身应分开处理。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现提出如下诉求: 请求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核查“我来数科*台”在贷款业务中强制捆绑销售会员服务、变相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 责令该*台立即废止“需结清逾期方可处理退费”的不合理规则,并依法依规独立处理消费者关于违规收费的投诉。 责令该*台向本人退还因其违规行为收取的全部7笔会员费用,共计人民币892.5元,并出具*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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