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违规催收致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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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1月19日 致:渤海银行相关负责人/催收部门 本人胡红军,就贵行*期违规催收行为及本人分期还款诉求,正式函告如下: 一、 事件背景 本人于2025年10月已通过合作*台向贵行报备,因失业导致暂时无力偿还欠款,并提交了《失业登记证》及《贫困证明》,明确提出希望将欠款本金分36期偿还的诉求。在此期间,本人一直积极配合接听贵行电话,从未失联或拒绝沟通。 二、 违规问题与侵权事实 2026年1月19日,贵行在本人持续配合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联系本人朋友,该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 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8条:银行催收应直接对债务人本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2. 侵犯本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向第三方透露债务信息,导致本人个人隐私泄露,并对本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 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 本人正式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提出以下合法合规的诉求: 1. 立即停止违规催收行为:请贵行立即停止对本人及第三方联系人的任何形式的催收,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骚扰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 2. 正面回应分期申请:请贵行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本人关于欠款本金分36期偿还的申请,并提供书面分期方案。 3. 书面致歉:就贵行此次违规催收行为,向本人及受影响的第三方联系人出具书面致歉声明。 四、 后续声明 若贵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处理本人诉求,或继续出现爆通讯录等严重违规催收行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向中国银保监会(12378)、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监管部门正式投诉。 •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贵行的侵权责任。 •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因贵行暴力催收导致的债务“两清”,并保留追究贵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