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睿智优学诱导消费并设霸王条款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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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2月在湖北睿智优学报名课程,对方销售以“活动优惠”“可分期且后续补款灵活”,月入轻松1000-2000等话术诱导我付款。付款后发现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不仅强制绑定分期且限制退款,后续沟通中对方还以“课程已激活”为由拒绝解除合约。 我认为该机构的行为属于诱导消费,其合同条款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立即解除与湖北睿智优学的培训合同,并全额退还已支付896.34人民币的费用,同时要求该机构整改此类违规的销售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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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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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合同违规点与法律依据对照表
合同违规点 对应法律依据 违规说明
1. 销售诱导消费、隐瞒分期为贷款的关键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未明确告知分期实质为贷款,构成隐瞒关键信息的欺诈行为
2. 合作科技公司无资质开展分期放贷业务,向学生发放培训贷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 只有持牌金融或小额贷款机构可开展放贷业务,普通科技公司无《金融许可证》;向学生发放培训贷且未审核还款能力,违反校园贷监管要求
3. 重复约定高额违约金(日息0.05%+当期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予以适当减少;双重违约金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加重消费者责任
4. 未经通知直接划扣消费者银行账户资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未经同意划扣资金侵犯消费者财产自主控制权
5. 提前结清仍收2.5%手续费,未享服务却强制收费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原则,合理配置各
6. 模糊债权转让条款,随意转让债权且未充分告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条款未明确通知义务,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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