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界教育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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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8月4日起在四川绘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报名文创全能班4580,课程共计分期总金额4680元费用。这家公司诱导消费,请求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长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罚,帮助我协商退款不合理费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绘界教育文创全能班》培训合同。立即解除与本人相关的“月付账单”贷款协议,确保本人征信及信息安全,并且归还本人已支付的558元费用。在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后,甲方公然依据上述无效条款,计算出本人需额外倒贴3680元,经过:报名前机构老师安排了一节免费的培训直播并讲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每个旅游地的文创需求量是很大的像钥匙扣、冰箱贴都是由插画制图后做成成品的,并介绍后续接单流程机构老师承诺学后可进行兼职享受内部渠道接单,机构给对接客户有老师辅导着做,兼职不限时间和地可以边学边接单,机构老师承诺学半个月左右通过试稿就可接 单,给我发了很多的兼职图和转账记录对我进行诱导,跟我说一单可以赚几十几百,还说一定可以赚得到钱,并且告诉我用兼职赚的钱交学费就行,这样就不用自己花钱了然后我现在发现这种教育机构现在在网上非常多,都是虚假宣传以兼职为由诱导学生,我是一名学生,本来就是想要赚点钱补贴家用,现在被机构诱导,听闻该机构负面消息很多,他们是用两个账户跟我签约的,那个叫四川绘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我现在缴费的是四川学思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老师“霸王条款”的法律术语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未上课视为到课”(加重我的责任)、“休学期间仍需付费”(不合理地加重我的责任),这些条款正是法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第十条将退款条件限定为‘重大疾病、征兵、出国’等四种极端情况,非法排除了我在课程质量不佳、宣传承诺未兑现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我的退款诉求是基于贵司合同本身的不合法性,不应受此违法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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