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享花*台涉嫌AB合同欺诈抬高实际利率
网友保保_c6f336bf
质疑宜享花*台涉嫌组织合作机构,通过欺诈性合同模式掩盖真实贷款成本,对借款人实施系统性金融诈*,本人是宜享花*台的用户,在核对账单时能发现合同约定的利率与实际严重不符,且并非个例每份合同都存在问题。因此本人严重怀疑该*台与其合作的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韩亚银行、国民信托、河南中原消费,盛银消费,海南宜信普惠小额,四川新网银行)共同设计并实施了一套具有欺诈性质的贷款模式,其核心是利用“AB合同”对借款人进行实质性欺*。 一、 合同设计与实际操作存在根本性欺诈 宜享花*台的欺诈模式如下: 1. 诱饵合同(A合同):与持牌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仅展示单一的“年利率”或“IRR利率”(如4.9%, 4.7%,12%, 20%),刻意制造“利率合规、成本透明”的假象。 2. 陷阱合同(B合同):同时与*台关联的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保证合同》,约定高额的“担保费”、“咨询费”。 3. 欺诈实质:A合同中承诺的利率并非真实成本。 *台利用其专业优势,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成本隐藏于B合同中,致使《借款合同》中声明的利率条款完全丧失真实意义,构成对整个合同基础的虚假陈述与欺诈。 二、 数据证明其欺诈导致成本远超法定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4 倍LPR(当前为13.8%)。本人贷款的实际成本经穿透核算如下: 资金方 贷款本金 合同表面利率 实际综合年化利率 (APR) 国民信托 ¥5000 20% 35.42% 韩亚银行 ¥6000 4.9% 35.9% 盛银消费4000 20% 35.42% 四川新网银行10000 12% 36% 河南中原消费3600 4.7% 35.4% 海南宜信普惠小额 4000 9.5% 45.3% 以上数据证明,其合同宣称的利率与真实成本相差巨大。“表面利率”仅是*局的一部分,其唯一目的是诱*借款人上钩。 三、 严重质疑系统性诈*,非个别违规 宜享花*台合作的多家完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均采用完全一致的欺诈手法。这充分证明,“AB合同”欺诈模式是该*台底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