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多多*台高利贷及非法催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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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1. 桔多多*台运营主体: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运营主体) 2. 出资方: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福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1. 2025年2月18日借款25000元,出资方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2期,每期还款2510.8元,总还款30129.6元,息费5129.6元 。 2. 2025年3月8日借款9700元,出资方福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期,每期还款974.19元,总还款11690.28元,息费1990.28元。 3. 2025年8月8日借款6000元,出资方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2期,每期还款602.59元,总还款7231.08元,息费1231.08元。 三笔借款均存在未充分披露收费项目与综合年化利率,存在隐性收费、综合借贷成本变相推高的情况,且综合资金成本超出LPR4倍(13.8%)司法保护上限,严重侵犯本人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自借款逾期后,本人及第三方联系人持续遭受严重非法催收,具体如下: 1. 电话轰炸与恶意骚扰:单日催收次数远超“有效催收不超过3次”的自律公约要求,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 2. 威胁恐吓与侮辱诽谤:催收方发送“上门催收”“追究刑事责任”等恐吓短信,通话中使用辱骂性、侮辱性语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3. 非法获取与泄露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单独同意,非法获取手机通讯录信息,“爆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等第三方,并透露欠款、逾期等隐私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催收行为导致本人精神焦虑,第三方联系人工作生活受严重影响,符合“情节恶劣”的违法认定标准。 贵方作为*台运营方、持牌金融机构,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收费合法性、催收行为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得以“第三方催收”等为由推诿、免责。 (一)未依法披露费用构成、超司法保护上限计息,侵害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二)非法催收、侵害个人信息,涉嫌刑事违法 三、本人正式提出的合法诉求: 1. 立即停止违规催收,禁止电话轰炸、短信威胁、侮辱诽谤、爆通讯录、骚扰第三方、泄露隐私;屏蔽第三方联系人 2. 退还不合理费用并提供核减明细 3. 减免费用并停催6个月 4.提供完整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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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1. 《民法典》1032条: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侵犯隐私权。 ​ 2. 《民法典》1034条: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家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催收对本人侮辱、诽谤、骚扰、恐吓,侵犯人身自由。 二、治安与刑事处罚 1.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催收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多次发骚扰信息,可拘留罚款;40条: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 2. 《刑法》293条之一:催收用暴力/软暴力(恐吓、跟踪、骚扰)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3. 《刑法》253条之一:非法出售/提供本人及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 1.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暴力/侮辱/骚扰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 2. 《个人信息保护法》:债务/通讯录等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仅限授权用途,严禁催收骚扰第三方使用。 ​ 3.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催收仅限8:00-22:00,单日同渠道联系不超6次;禁止骚扰第三人、爆通讯录、伪造公检法文书、上门滋扰。 ​ 4.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禁止软暴力、泄露隐私、冒用公权力;机构对委托催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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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均属侵犯隐私权。 ​ -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通话记录、家人信息,均属违法。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得骚扰、恐吓消费者。 2. 治安与刑事(最硬的红线)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拘留、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 -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3. 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投诉必用)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及合作机构应建立催收管理制度,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方式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 - 《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债务信息、通讯录、家人信息)需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仅限授权用途,严禁用于催收骚扰第三方。 ​ -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 - 催收时间:8:00–22:00,未经同意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深夜催收。 ​ - 频次:同一联系方式每日不超过6次,不得电话/短信轰炸。 ​ - 禁止骚扰无关第三人,不得透露债务信息,不得“爆通讯录”。 ​ - 禁止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上门滋扰、伪造公检法文书。 ​ -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明确禁止软暴力、骚扰第三方、冒用公权力、泄露隐私,机构对委托催收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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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均属侵犯隐私权。 ​ -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通话记录、家人信息,均属违法。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得骚扰、恐吓消费者。 2. 治安与刑事(最硬的红线)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拘留、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 -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3. 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投诉必用)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及合作机构应建立催收管理制度,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方式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 - 《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债务信息、通讯录、家人信息)需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仅限授权用途,严禁用于催收骚扰第三方。 ​ -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 - 催收时间:8:00–22:00,未经同意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深夜催收。 ​ - 频次:同一联系方式每日不超过6次,不得电话/短信轰炸。 ​ - 禁止骚扰无关第三人,不得透露债务信息,不得“爆通讯录”。 ​ - 禁止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上门滋扰、伪造公检法文书。 ​ -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明确禁止软暴力、骚扰第三方、冒用公权力、泄露隐私,机构对委托催收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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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即收回并封存我的全部个人信息及通讯录信息,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或泄露;同时责令合作催收机构立即停止对我及家人、亲友的一切催收骚扰行为。若贵方未按要求执行,我将依法追究网贷平台、出资方、催收机构三方的连带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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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严正告知:我的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贵方仅限与我本人单线沟通,禁止以任何方式联系、骚扰我的家人及亲友,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我的债务和个人隐私信息。若贵方违反以上要求,我将立即保留全部证据,向金融监管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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