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旭律所虚假宣传、冒充律师、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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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查处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虚假宣传、冒充律师执业、违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违规行为; 2. 责令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3600元费用(其中调解费600元、诉讼费/代理费3000元); 3. 要求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就其违规行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致歉;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行业规范,对该律所及涉案相关人员作出相应行业惩戒。 2026年1月21日,投诉人因此前考证被培训机构诈*11000元,急于追回损失,在淘宝*台看到“欠钱不还代理起诉,实体律所接全国案件~ 法律咨询 / 合同文书 / 经济纠纷 / 起诉立案/律师代理”的宣传信息,遂联系*台客服咨询。客服要求投诉人留下联系方式后,很快有自称“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何老师”的人员添加投诉人微信,随后又邀请投诉人加入企业微信及微信群,群内多名人员宣称“有专门律师处理案件,能快速追回欠款”,并以“个人要钱无说服力,律师函可震慑欠款人”为由,诱导投诉人支付600元调解费,承诺将通过发送律师函推进维权。 投诉人支付600元后,按其要求在群内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群内人员及后续被拉入群的“邓主任”均多次虚假承诺“证据全面,一定能全额追回欠款”。后“邓主任”以“欠款人无法联系,调解无果需启动起诉程序”为由,再次诱导投诉人支付3000元“诉讼费/代理费”,并谎称该笔费用与此前600元均为“前期垫付,将写入诉状由欠款人承担”。但事实上,该律所收取3600元费用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法律服务:既未依法出具规范律师函并有效送达,未完成案件立案手续,未向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诉讼材料,甚至未成功联系上欠款人,仅以“电话未打通”为由推诿,完全未履行任何委托义务。 投诉人在支付3000元费用后,察觉该机构服务异常,多次要求“邓主任”提供其律师执业证及相关资质证明,均遭其拒绝。经投诉人再三追问,“邓主任”仅发送一张名为“朱强”的律师证照片,但投诉人全程未与朱强律师取得任何联系,亦未获得其提供的任何法律服务,微信群内及与投诉人对接的“何老师”“邓主任”均未出示过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件,也未告知其律师执业证号以供核实。 经查,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朱强,但涉案对接人员均非朱强本人,且无法提供自身律师资质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律师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需出示执业证件的规定,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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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刻意规避书面记录,违规收取费用且无任何服务成果 “邓主任”在诱导投诉人支付3000元费用时,刻意要求通过微信语音电话沟通,拒绝文字交流,声称“电话说更清楚”,实则意图规避留下书面沟通记录。沟通期间,其不断通过“百分百追回”“很快到账”等话术洗脑,同时发送付款码要求投诉人即时转账,投诉人因独自带娃、经济困难且急于追回损失,被其误导完成付款。 截至投诉之日,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在收取3600元费用后,未与投诉人签订任何正式委托代理合同,未开具合法收费票据,未开展任何与诉讼代理相关的实质性工作(无立案回执、无律师函送达凭证、无案件进展沟通记录),其收费行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违规收费。 (四)投诉人处境艰难,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 投诉人系独自在外地带娃的母亲,孩子仅数月大,家庭经济来源全靠配偶在外打工,此前已因培训机构诈骗遭受11000元损失,本寄望通过合法法律服务追回款项,却遭遇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的违规欺诈,再次损失3600元,共计被骗14600元。该律所的虚假承诺与违规收费行为,不仅造成投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更使其陷入巨大精神压力,甚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严重影响投诉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同时明确律师执业必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禁止无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2. 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受理规则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委托义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符合“有明确投诉人、具体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的实名投诉,律协应依法受理查处。 3.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受托人未履行委托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投诉律所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无任何合理扣费依据,应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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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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