爪马聚场拒退电子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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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方和*台方以“演出票品特殊性和时效性”为由,拒绝办理电子票退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以及公*交易原则。 经过:本人于3月4日上午于大麦*台购买爪马公司主办的《维罗妮卡的房间》电子票(订单号为:32***************80),本意为参加*台活动,后发现此票未参加活动后立即重购(订单号为:32***************80),并在几分钟内要求购错票退款,但遭拒绝,本人认为该诉求不应被拒绝,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错误,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演出票不属于法定例外商品,应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范畴。 2.条款无效“不支持退换”属于《消法》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3.演出时间为3月6号,电子票无实体介质,并不影响二次销售。 据此,诉求: 1.经此一事,对大麦*台以及主办方不信任,要求两张票全额退款。 2.若由于拉扯导致演出结束,电子票作为服务凭证失效,*台退款义务转为金钱债务,应立即返还。 3.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台涉嫌欺诈行为,应三倍价款赔偿。 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承办方在退款基础上,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付款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