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顺花贷款多收利息超司法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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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09月24日在贵*台借款5000元,借款合同由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95%(LPR4.45%+1150BP),期限12个月,等额本息还款。 根据合同利率计算,我应还总利息为468.40元,总还款应为5468.40元,但我实际总还款为5998.36元,实际支付利息998.36元,多收利息529.9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持牌金融机构的综合年化利率(含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所有费用)不得超过24%。我这笔借款实际综合年化利率已超24%,属于违规收费。 现正式要求: 1. 请提供每一期还款的详细拆分明细(本金、利息、各类费用分别是多少); 2. 按合同约定的15.95%年利率重新核算,退还我多支付的利息529.96元; 3. 若无法按合同利率核算,请至少按24%司法上限重新核算,退还超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