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6%的利息,未使用服务已然收取全额费用,霸王条款。并拒绝提供合同和发票
网友保保_13H1ISNO
已完结
一、 投诉核心事实综合借款成本已达 36% 监管红线,涉嫌非法高利放贷:本人在该*台的借款利息已高达年化 36%。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及金融机构贷款成本的规定,借款人负担的综合年化成本(含利息、担保费、服务费等)应受到严格限制。在已达 36% 利率天花板的情况下,*台仍额外索取各项费用,本质上属于变相加息的非法高利贷行为。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收取未到期担保费,严重违规:
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条第 2 款及第 4 款,*台规定“担保费一经收取,任何理由不予退还”,且要求提前还款时必须支付“全部应还未还的各期费用” 。违规点: 这种强制要求借款人支付未来所有期数担保费(总计约 7,900 元)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提前清偿权。担保费应对应实际担保期限,*台在债权终结后继续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属于典型的强买强卖。合同关键条款“留白”,涉嫌合同欺诈:
在合同第二条第 4 款中,关于提前结清违约金的计息标准,原文显示为:“以 % 为日利率按日计息” 。事实描述: 关键的百分比数值在该格式合同中竟为空白 。这种故意隐瞒核心收费标准的行为,使得*台可以随意解释和单方面加价,严重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临时增设合同外费用,违背商业伦理:
在协商结清过程中,*台突然抛出此前在合同中从未出现的“结清手续费”。查阅《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全文,均无关于此项费用的法律约定 。这种在合同外私自加码、乱收费的行为,涉嫌合同诈*。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还呗强制收取未来全部费用的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霸王条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清晰、准确地披露费率。还呗在合同利率处留白,且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违反了合规要求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明确要求综合年化成本必须合并计算,严禁通过各类费用的名义变相提高利率。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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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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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 投诉核心事实
达成协议后单方面违约:
本人与“洋钱罐”*台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已就债务结清方案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于 2026年3月21日 按协议金额全额结清。然而,在本人于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时,*台却以“今日是还款日”为由,恶意关闭/拦截结清通道,拒绝接受还款。
恶意制造违约障碍:
*台在明知今日为还款日的前提下,仍与本人达成今日结清的协议,却在最后关头实施技术拦截。此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系统逻辑漏洞,恶意阻碍本人履行债务,意图将协商一致的“结清”强行转为“普通还款”,甚至通过制造还款失败来获取高额逾期违约金,严重威胁本人的征信安全。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台作为债权/助贷方,在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结清协议)后,悍然违背承诺,属于典型的通过不当手段干预合同正常履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台答应结清后又在操作中反悔拦截,系严重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达成的结清金额和日期是对原合同的合法变更协议,*台不得以原合同的“还款日”逻辑对抗新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受领迟延):
若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利息增加或违约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不得在协议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妨碍消费者履行义务。
三、 诉求内容
恢复还款通道: 要求洋钱罐立即解除系统拦截,允许本人按之前约定的协商金额完成结清。
免除违约金: 针对由于*台恶意拦截导致无法还款而产生的任何逾期罚息、违约金,必须全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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