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享花拒提供历史借款合同侵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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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501条、第6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第18条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查阅、复制本人全部借款合同的法定权利。贵*台要求本人提供历史借款金额及借款时间方可查询合同,于法无据,本人无义务提供上述信息,贵司系统存有完整交易数据,仅需对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即可查询。贵*台以合同封存为由拒绝提供本人历史年度借款合同,该理由不能成立,封存仅为贵司内部档案管理方式,不得剥夺金融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无论合同是否封存、借款是否结清,贵司均负有从封存档案中调取并向本人提供完整合同的法定义务。借款合同系借贷关系法定凭证,*台负有完整保存并依申请提供的义务,合同履约完毕后存档义务并不消灭。贵*台在APP内隐藏、拒不提供本人历史借款合同,属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监管要求,借款合同及交易记录自业务终止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至5年,贵司以查不到、已封存为由推诿拒绝,已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本人正式投诉宜享花运营主体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立即停止刁难推诿,在法定期限内向本人提供全部历史借款合同,否则本人将通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378、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渠道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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