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无服务乱收15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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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投诉对象: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1层1001室 本人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贷款*台办理个人借款业务,在本人不知情、未签署任何服务协议、未接受任何实质服务的情况下,被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服务费/信息费”名义直接扣划资金共计人民币15920元。 该公司作为第三方扣款主体,事前未明确告知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事后未提供任何可验证的服务成果,其收取费用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公*交易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价格法》中禁止不明码标价、强制收费的条款。 本人的诉求: 1. 要求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全额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人民币15920元; 2. 要求该公司停止此类无服务乱收费、违规代收扣款的行为; 3.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附:银行/支付渠道扣款凭证、贷款合同(无该公司收费约定)、无服务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
投诉进度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合墨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扣款,客户完全知晓资金用途。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被投诉方1: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方2: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方3:驻马店辉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关于《三方服务合同》的违规事实补充说明
1. 该合同本质是将“砍头息”包装为“居间服务费”,规避法律监管
2021年12月10日,本人签署《三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16000元,由驻马店辉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通过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台,直接扣划“服务费”15920元。
该笔费用在贷款放款当日即被直接扣划,本人实际到手仅为100080元,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形,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砍头息”,并非真实的居间服务费用。
2. 上海合墨数据作为非持牌机构,违规参与贷款资金扣划,协助违规收费
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同时扮演“扣划通道”和“免责方”的双重角色:一方面直接参与贷款资金扣划,从本人账户中划走15920元;另一方面又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试图规避监管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助贷机构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配合持牌金融机构收取砍头息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合同中设置限制借款人维权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通过诉讼、投诉等形式恶意要求乙方退回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该条款严重限制了本人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对本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贷款总成本不超过36%”的约定,违反*利率监管规定
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甲方贷款总成本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6%”,该约定明显超出了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约14.8%),属于变相突破利率红线的违规条款,应属无效。
二、本人的诉求
1. 确认本人实际借款本金为100080元,而非合同约定的116000元;
2. 要求被投诉方立即退还违规收取的砍头息15920元,或冲抵本人剩余贷款本金;
3. 要求监管部门对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辉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收取砍头息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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