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普惠违规收费及高利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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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法院立案专用) 原告:方永军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3年8月13日 身份证号码:142329*********116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常住) 联系电话:155****5759 被告:*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A1M9K9Y5R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1 幢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叶望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违规多收的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合计 14640 元(保险费6048元+担保费672元+服务费7920元); 2.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合计 6332 元(按2018年司法解释“两线三区”计算);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涉案贷款的完整保险单、担保合同、服务履约凭证、收费合规备案文件;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于 2018年10月9日 在被告处办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期限24期,名义年利率8.4%,每月还款2880.5元。原告已按约于 2022年10月 全额结清,总还款69132元,本金外额外支付各项费用 19132元。 二、被告违规收费与超利率放贷的核心事实(法院裁判关键) 1. 拆分利息、变相高利贷,综合年化远超24%监管红线 被告将合同名义利率标为8.4%,但将高额成本拆分为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经穿透核算,综合年化利率达33.27% 。 依据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案借款发生于2018年,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确立“两线三区”规则: - ≤24%/年:司法全额保护,必须支付; - 24%~36%/年:自然债务,已付不退、未付不追; - >36%/年:绝对无效,已付必须返还 。 经精确核算(等额本息,本金50000元、期限24期): - 按24%合法上限计算,24期总合法利息为 12800元; - 原告实际支付的总息费为 19132元,超出部分为 6332元,该部分属于被告违规收取,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2. 强制搭售保险、无对价收费,违反监管强制性规定 - 强制搭售保险:被告在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