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科斯考研虚假宣传及擅自变更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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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我与医硕逻科斯(秦皇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并依约支付培训费29800元。 被告在招生宣传、咨询及签约过程中,均以“逻科斯考研”统一品牌对外宣传,故意隐瞒签约主体与实际服务主体不一致的重要事实,实际服务由逻科斯(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提供,未提前告知原告,也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主体。 同时,被告宣传承诺研究生复试阶段为原告提前对接导师、协助通过复试,该承诺是原告报名缴费的重要原因。但在复试阶段,被告并未履行对接导师的承诺,仅以“院校隐私”为由拒绝兑现,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夸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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